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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涉外因素纠纷约定外国仲裁协议无效的司法惯例剖析

作者:张珍星仲裁司法权属性意思自治原则公共政策涉外因素

摘要:我国已形成无涉外因素纠纷约定外国仲裁协议无效的司法惯例。其形成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现行仲裁立法及司法受“混合论”的影响且偏重仲裁的司法权属性,直接原因则是对我国仲裁市场的保护。此司法惯例存在未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仲裁协议准据法的选择不当,与我国现行立法框架、国际条约及域外实践不一致,违背我国商事仲裁国际化现实需求等问题。为推进构建更加稳定和可预期的“一带一路”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议改革现行仲裁立法理念而将仲裁定位为纠纷解决与商业服务机制,准确适用并尽量查明仲裁协议的准据法,接轨国际通行实践,逐渐以意思自治原则而非涉外因素来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合理适用公共政策来弥补仲裁市场开放后可能出现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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