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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我银行为自办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提供担保,而被法院查封用于抵偿该经济实体无法偿还债务的车辆,其清理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税前扣除办法经济实体独立核算抵偿债务车辆损失清理担保

摘要:虽然该经济实体与贵行属于关联企业,但其是独立核算的,从税法的角度看,两者均是独立纳税人,贵行用车辆为其抵偿债务所发生的支出,属于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的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因此,其清理损失不能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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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

《国际税收》(月刊)创刊于1988年,由国际税务总局主管,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中国税务杂志社主办,CN刊号为:10-1142/F,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国际税收》杂志宣传我国对外改革开放政策,介绍国内外税收管理经验,探讨涉外税务理论,为更好吸引外资、维护我国经济主权、提高我国涉外企业资金能力和税收人员的税收管理水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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