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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税并非是肯定择校费合法

作者:陈彦云择校费合法性国家税务总局义务教育阶段征收管理教育劳务税务机关营业税财政部

摘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明确规定,超过规定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一律按规定征收营业税。有舆论认为,学校在义务教育阶段收取择校费是不合法的,税务机关对其收税,则肯定了其合法性。对此,笔者认为,收税并非肯定择校费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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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

《国际税收》(月刊)创刊于1988年,由国际税务总局主管,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中国税务杂志社主办,CN刊号为:10-1142/F,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国际税收》杂志宣传我国对外改革开放政策,介绍国内外税收管理经验,探讨涉外税务理论,为更好吸引外资、维护我国经济主权、提高我国涉外企业资金能力和税收人员的税收管理水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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