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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利润与计税基础、税前会计利润之间的关系

作者:邓孙棠税前会计利润应税利润税基资产负债表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应交所得税利润计算修改建议财政部

摘要: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号——所得税(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第四条“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曰,根据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对税前会计利润进行调整,按照调整后的应税利润计算应交所得税”,可以看出,某年度的应税利润等于该年度的税前会计利润加(或减)资产负债表曰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应税利润可以这样来确定吗?若试图从资产负债计税基础的角度来确定应税利润,又该如何进行呢?笔者拟以示例对此进行探讨,并对征求意见稿提出相应的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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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

《国际税收》(月刊)创刊于1988年,由国际税务总局主管,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中国税务杂志社主办,CN刊号为:10-1142/F,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国际税收》杂志宣传我国对外改革开放政策,介绍国内外税收管理经验,探讨涉外税务理论,为更好吸引外资、维护我国经济主权、提高我国涉外企业资金能力和税收人员的税收管理水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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