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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租入的营业网点装修费应在几年内摊销?如果租赁期仅为一年,能否在一年当中摊销?如果因中途迁址导致租赁合同中断,“长期待摊费用——装修费”账户余额可否一次性扣除?

长期待摊费用税前扣除办法租赁合同营业网点装修费摊销金融机构账户余额固定资产修理费租赁期

摘要:按会计制度规定,租入的营业网点装修费属长期待摊费用,应以租赁合同和装修形成的资产之收益期限孰短原则确定摊销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6号)第六条的规定,金融保险企业不得预提固定资产修理费(装修费),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装修)支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通知》第三十一条“金融保险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房屋,其发生的装修工程支出,作为递延费用,在租赁合同的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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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

《国际税收》(月刊)创刊于1988年,由国际税务总局主管,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中国税务杂志社主办,CN刊号为:10-1142/F,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国际税收》杂志宣传我国对外改革开放政策,介绍国内外税收管理经验,探讨涉外税务理论,为更好吸引外资、维护我国经济主权、提高我国涉外企业资金能力和税收人员的税收管理水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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