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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于筹建期的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价值是否可以不计入正在建设中的房产价值,从而少缴城市房地产税?

外商投资企业房产价值土地价值城市房地产税筹建期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核算土地出让金

摘要:《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由此可见,在会计制度中,土地最终需要转为房产的价值,包含在企业房产价值之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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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

《国际税收》(月刊)创刊于1988年,由国际税务总局主管,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中国税务杂志社主办,CN刊号为:10-1142/F,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国际税收》杂志宣传我国对外改革开放政策,介绍国内外税收管理经验,探讨涉外税务理论,为更好吸引外资、维护我国经济主权、提高我国涉外企业资金能力和税收人员的税收管理水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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