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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供外国投资者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

作者:张小平外国投资者投资利润2003年度可供分配利润2004年3月证明外商独资企业2000年度2002年度税后利润1998年1999年董事会决议有限公司再投资获利免税征税境外

摘要:基本案情 某外商独资企业有限公司1998年成立,1999年获利,1999-2000年度免税,2001-2003年度减半征税.1999-2003年度可供分配利润累计500万元,其中,各年度可供分配利润均为100万元,1999-2003年五年间税后利润均未汇出境外,2004年3月,经该公司董事会决议:将2001-2002年度的200万元的税后利润用于再投资,企业向税务机关提供的能确认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有:①"明确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董事会决议";②外汇管理局出具的"资本项下外汇业务核准件";③外经贸部门出具的"关于同意某外商独资企业有限公司增资的批复";④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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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

《国际税收》(月刊)创刊于1988年,由国际税务总局主管,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中国税务杂志社主办,CN刊号为:10-1142/F,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国际税收》杂志宣传我国对外改革开放政策,介绍国内外税收管理经验,探讨涉外税务理论,为更好吸引外资、维护我国经济主权、提高我国涉外企业资金能力和税收人员的税收管理水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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