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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与“五年”——追征税款必须严格区分的法定期限

作者:田涌追缴税款税务机关征税缴税征缴税务执法税务稽查法定期限法人败诉

摘要:税款征收与税务稽查在补查工作中常常会遇到税款追缴问题,部分是因为税务执法人员在执法时把握不准,忽略了征缴税款的法律依据中"三年"与"五年"的期限,没有严格区别一般情况与特殊情况两个容易混淆的法律概念,由此而引发征纳纠纷,甚至还将税务机关告上法庭,税务机关败诉的也较多,教训深刻.下面介绍两个关于追缴税款的案件,目的是引起税务执法人员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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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

《国际税收》(月刊)创刊于1988年,由国际税务总局主管,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中国税务杂志社主办,CN刊号为:10-1142/F,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国际税收》杂志宣传我国对外改革开放政策,介绍国内外税收管理经验,探讨涉外税务理论,为更好吸引外资、维护我国经济主权、提高我国涉外企业资金能力和税收人员的税收管理水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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