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萧明同成员国企业税收母子公司直接税公司兼并股份转让仲裁程序适用条例
摘要:一、直接税方面 1、1990年7月,欧盟理事会公布三条指令:①《公司兼并条例》,规定成员国间公司的跨国兼并、财产转让和股份转让,其资本利得可延迟纳税,消除了欧盟公司跨国重组的税收障碍。②《母子公司条例》,规定使母子公司交易不论是否在同一成员国,其公司税待遇相同,2003年7月29日,欧盟委员会对本条例作了修改;对公司设在另一成员国的常设机构来自其它成员国子公司的分配利润免予征税,并增加知用此项免税的实体,享受税收优惠的母公司控股比重从25%降至15%。③《仲载公约》,只适用于各成员国对企业转让定价调整导致双重征税纠纷而提供的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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