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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住所个人”的确定及其税收管理

作者:华雅琴; 金福江税收征收管理外籍个人习惯性居住纳税人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可是在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中,在对外籍个人判断其是否为中国税收居民时,以其“居所”判定较易,以“住所”判定难,主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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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

《国际税收》(月刊)创刊于1988年,由国际税务总局主管,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中国税务杂志社主办,CN刊号为:10-1142/F,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国际税收》杂志宣传我国对外改革开放政策,介绍国内外税收管理经验,探讨涉外税务理论,为更好吸引外资、维护我国经济主权、提高我国涉外企业资金能力和税收人员的税收管理水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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