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晶莹cisg国际商事惯例效力
摘要:文章通过对CISG第9条惯例规定的沿革、法理分析和应用分析,认为该规定是传统意义上惯例的重大进步:惯例是合同的一部分;惯例有明示和默示之分,两者的适用范围条件不同;惯例的有效性不一定以当事人的明确约定为前提;惯例的效力位阶是"国内法的强制性规定——惯例——CISG——国内法的任意性规定"。鉴于该规定的优越性、进步性,提出修改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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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问题》(CN:11-1692/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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