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宫桓刚实质性阻碍分支产业产业损害反倾销
摘要:WTO《反倾销协议》和各国反倾销法对于反倾销实践中的损害确定标准在大多数情况下所适用的都是第一条标准,即“实质性损害”标准;而对第二条标准“实质性损害威胁”标准却鲜有适用;至于第三条标准,即“实质性阻碍一国产业建立”的标准更是很少提及。但是,随着中国与其贸易伙伴间贸易摩擦的不断升级以及中国国内新兴产业的日益发展,无论是在中国出口产品遭遇的反倾销案件中,还是在中国国内产业对外提起诉讼的反倾销案件中,适用“实质性阻碍一国产业建立”标准的情况均不断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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