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任学强涉外诉讼电子数据制度完善
摘要:电子数据在企业跨国经营中被广泛应用,主要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普遍承认其独立证据地位,电子证据也就成了涉外诉讼的主要证据。但是由于我国法律没有赋予电子数据独立的证据地位,以及企业对电子数据的收集、保管、提取制度薄弱等原因,导致企业在涉外诉讼中电子证据意识薄弱,不能举证,可能因此而败诉,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我国企业应树立独立电子证据观念,完善电子数据制度,聘请专业电子数据服务商,提高电子数据的证明力,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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