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徐凌波置换二维码诈骗罪三角诈骗盗窃罪刑民关系财产损害
摘要:通过置换二维码非法获取财产利益的行为定性问题应当基于罪刑法定的要求,根据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刑法上独立判断。仅通过罪名比较进行反向的排除,无法从证明上充分论证行为的构成要件该当性。置换二维码的行为虽然涉及三方关系,但并不符合三角诈骗的成立要求,虽然导致了他人的财产损害,也并不能当然地认为存在占有的移转。通过扩张占有概念,将所有财产致损行为纳入盗窃罪构成要件之中,将导致盗窃罪的口袋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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