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聂卫锋动产所有权动产交付权利公示物权法定意思自治强制性规范
摘要:动产所有权的交付变动规则,《物权法》第23条的立法文义似乎进行了法定化的限制,使之成为强制性规范,但理解该规则属性的根本前提在于厘清立法目的。动产交付规则服务于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双重目的,实现此双重目的的制度样态本来就多元化,并且至少欧洲范围,动产所有权变动规则也正在演变为更宽松的模式。动产所有权属于观念构造物,观念构造物的变动当然可以遵循观念世界的规则。以最高人民法院为代表的司法机关对于《物权法》第23条文义的理解和认识,过于僵化和保守,没能把握条文背后的深层次法理价值,有必要在物权法定与意思自治的基础上重建应然的规则。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