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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与检察权的行使

刑事和解检察权刑事诉讼博士生导师大学教授检察机关打击犯罪社会冲突

摘要:李建明(南京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第一,检察机关积极参与刑事和解具有正当性。我们曾经在很长时间里把刑事诉讼看作打击犯罪的活动,目前这种传统的观念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本质上来讲,刑事诉讼是解决社会冲突、解决社会纠纷的一种活动,在这个意义上,刑事诉讼与其它诉讼没有太大的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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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CN:11-3194/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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