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冯耀辉公诉证明标准反思改革设想
摘要:我国现行的公诉证明标准是一种排他性的绝对确定的客观标准,其不科学性及缺乏具体操作性的缺陷制约了检察职能充分有效的发挥;借鉴域外经验,应将我国的公诉证明标准确立为“有足够证据证明对被告人的指控极有可能导致有罪判决”,并针对不同性质的犯罪和案件的不同事实,实行区剐性、多层次的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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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CN:11-3194/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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