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邵世星检察教育基础理论教育职业继续教育职业教育技能教育上岗培训转型应然状态
摘要:毫无疑问,按其应然状态,检察教育应当是职业教育,不是法学基础理论教育。法学基础理论教育应当在从业者进入检察职业前完成。就所有职业教育的实质而言,都主要应该是技能教育。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上岗培训,即入门教育;二是技能提高,即职业继续教育。作为职业教育的检察教育,也不能不是技能教育,只是更具有特性而已。检察技能教育的两方面内容是:其一,新录用人员的上岗培训。任何时候,检察机关都有新录用人员。新录用人员上岗前,应对他们进行培训,主要集中在职业操守和岗位技能两个方面。其二,检察职业继续教育。检察工作也是不断发展的,检察人员的素质需要不断提高,以适应新情况、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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