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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FIDIC1999版合同条件下DAB决定的效力

作者:张予玲合同条件执行效力dab争端裁决委员会争端解决方式国际工程合同救济措施仲裁庭

摘要:DAB(争端裁决委员会)作为公平、高效的争端解决方式,在国际工程合同中被普遍采用,但FIDIC1999版合同对"有约束力但非最终的(binding but not final)"DAB决定的执行效力和一方拒绝执行情形下的救济措施未予明确规定,导致各方在实践中理解不一,仲裁庭也对该"未遵守DAB决定的事项本身"是否可以提交仲裁存在争议,不同国家的法院的判决标准和结果也大相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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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工程与劳务

《国际工程与劳务》(月刊)创刊于1988年,由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主管,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主办,CN刊号为:11-5034/F,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国际工程与劳务》以宣传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事业方针政策,传播国际工程承包先进管理、技术和国际市场信息,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为己任,为国际交流开设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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