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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合同中的警告义务

作者:崔军fidic合同默示义务红皮书合同体系合同格式明示条款侵权法工程师

摘要:警告义务(duty to warn)是英美侵权法中的概念,是指一方负有警告可能遭受损害的另一方相关危险的义务。在FIDIC合同体系中,1987年第4版红皮书中尚未明示规定承包商或工程师负有相互通知文件中的错误或缺陷的警告义务,而1994年版分包合同格式和1999版FIDIC合同红皮书、黄皮书和银皮书中均明示规定了该项警告义务,反映了FIDIC合同中警告义务从默示义务上升为明示条款的鲜明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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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工程与劳务

《国际工程与劳务》(月刊)创刊于1988年,由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主管,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主办,CN刊号为:11-5034/F,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国际工程与劳务》以宣传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事业方针政策,传播国际工程承包先进管理、技术和国际市场信息,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为己任,为国际交流开设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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