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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美国专家论道析国际石油业法律经(之三)

作者:Tom; Bayko美国法律美国专家石油业竞争对手国际国有企业惩罚性赔偿金项目合作

摘要:第三课:赛马在真正结束前不会结束——在中亚和中东学到的经验教训 在大多数富有石油和天然气的国家,如果贵公司的竞争对手与一家国有企业签订了合同,贵公司仍然可以向这家国有企业提出更好的条件,不要管他们已经有一份签订了的合同。有时候国有企业会违反与贵公司的竞争对手签订的合同,而与贵公司进行项目合作。根据美国法律,上述行为被称为“对已有合同的侵权性妨碍”。如果适用美国法律,侵权性妨碍人将承担其竞争对手遭受的损失。还要注意,竞争对手还可以要求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美国甚至认可存在对准备签订的合同的侵权性妨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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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工程与劳务

《国际工程与劳务》(月刊)创刊于1988年,由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主管,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主办,CN刊号为:11-5034/F,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国际工程与劳务》以宣传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事业方针政策,传播国际工程承包先进管理、技术和国际市场信息,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为己任,为国际交流开设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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