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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并保证尊重国际人道法——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共同第一条的解构分析

作者:李强缔约国在一切情况下尊重保证尊重国际人道法

摘要: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实际上包含着许多共同条款,但具有相同条文编号的共同前三条显然具有与众不同的地位,而这其中又以共同第一条最为特殊。该条规定:“各缔约国承诺在一切情况下尊重本公约并保证本公约之被尊重。”作为《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纲领性条款,由于没有为各缔约国创设具体的义务,共同第一条的地位和作用长期以来受到忽视,对于该条的具体含义也有各种不同的解读。从起源上看,共同第一条原本用于解决“普遍参加条款”、公约的平时适用以及非国际性武装冲突这三个方面的问题,但随着后续国家实践的不断补充与完善,当代对共同第一条的理解实际上已经超越了其最初含义,尤其是丰富和强化了各缔约国“保证尊重”这一额外义务。但无论如何,对共同第一条各个部分的解释都必须有坚实的法律依据,不能脱离《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整体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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