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卫华专属经济区适当顾及航行自由
摘要: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专属经济区的规定,为沿海国和其他国家在该区域内行使权利、自由和义务设计了某种精致的平衡。其中,《公约》要求沿海国和其他国家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适当顾及'另一方的权利和义务。这种'适当顾及'义务本质上是一种'诚信'义务,要求《公约》的缔约国应当诚信履行义务,不得恶意行使权利,或者规避法律义务。《公约》中的专属经济区制度主要是长期谈判和妥协的结果,内容上还存在着大量的模糊和空白之处,它并非对习惯国际法的编纂,而属于国际法的逐渐发展。深入理解'适当顾及'义务,从缔约国行使权利或者履行义务的行为是否属于滥用权利或者违背诚信的角度加以分析,可以在一定意义上弥补《公约》规定的不足,作为《公约》实施的辅助标准,为缔约国的行为提供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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