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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荷兰《空间规划法》规划制定权力的垂直分配与纠纷解决

作者:赵力单一制地方分权体系规划土地利用规划

摘要:在荷兰地方分权的单一制背景下,空间规划权力以"自治原则"和"权责统一原则"为原则在中央、省和市三级政府之间进行划分。中央政府及省级政府享有编制体系规划和强制性土地利用规划的权力,市级政府则享有编制体系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权力。为了保障中央规划目标的实现、维护地方自治权力的发展空间,荷兰设置了协商机制、强制性规划、规划指令和规划诉讼等制度对于中央和地方利益进行平衡。荷兰经验对于我国城市总体规划的改革和规划体系内部的良性运转机制的建立具有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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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城市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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