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关于城市规划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思考

作者:姚爱国; 陈发辉若干问题城市规划选址规划建设项目工程规划用地规划主管部门主体资格管理机构规划管理建制镇开发区切入点

摘要: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现行有效的规划许可事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选址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县级以上的规划主管部门是法定的规划许可主体,设区的市所辖区、各类开发区的规划管理机构及建制镇政府均不享有规划许可主体资格.《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许可条件和程序、监督与责任等无条件适用于规划许可,规划管理实践中必须严格执行,同时注意找准规划许可与《行政许可法》的切入点.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规划师

《规划师》(CN:45-1210/TU)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规划师》在内容上均衡规划理论、实践和人物三大版块内容,全面“关注城市热点、探讨规划理论,分析典型案例、总结束实践经验,传递信息动态”。同时突出“规划论坛、规划设计”(案例分析)、管理研究、规划广角、采风访谈、评论辩论、注册考评、文苑余谈等内容,加大案例介绍、国外规划和人物交流,是规划建设的决策者、管理者、规划师、建筑师,以及高校师生与科研...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