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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选择

作者:彭中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试行僵局立法模式立法内容

摘要:为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我国于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2018年以来的试行实践已充分证明,缺乏相应的立法基础,生态环境损害将难以得到有效预防与充分救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与发展也必然会陷入僵局。打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试行僵局的关键在立法。在立法模式上,宜选择'系统立法'模式,即尽快出台专项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同时采取修改旧法、制定配套法及地方实施细则等较为系统的立法组合模式;在立法内容上,应明确生态环境损害的预防机制、修复机制、求偿机制及资金机制等核心规范,以促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稳步、有序及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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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旱区资源与环境

《干旱区资源与环境》(月刊)创刊于1987年,由内蒙古农业大学主管,内蒙古农业大学沙漠治理研究所主办,CN刊号为:15-1112/N,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干旱区资源与环境》主要面向干旱、半干旱地区从事资源合理利用、环境整治的有关科研单位、大学与行政管理部门。自创刊以来,始终服务于我国西部广大的科技工作者,刊物属综合性学术期刊,以发表研究成果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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