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郭文龙劳动者利益集体合同制度劳动合同负面影响要式利益保护立法基准劳动者合法权益集体谈判机制
摘要:劳动合同要式化,是一个被一再强调的立法诉求,许多善良人士均将劳动合同的要式化当作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灵丹妙药。然而,劳动关系是一种典型的继续性关系,是一种不断运动、发展的关系,同时这种关系又具有人身从属性的特征,试图通过劳动合同要式化这一途径来消解其中的不平等因素所带来的不利影响,无异于缘木求鱼。相反,将劳动合同的要式化强调到不恰当的地步,可能还会对劳动者的正当利益带来负面影响。要防止因劳动者的“弱”带来的不利影响,更多地应当考虑完善工会的维权机制,强化集体谈判机制来改善劳动者的地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基准的基础上,通过集体合同,实现劳动者群体的最大利益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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