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房海强工伤待遇民事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伤残补助费2007年2009年一次性赔偿
摘要:案情回放 2007年9月10日,李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被石景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工伤并鉴定为九级伤残。2009年8月,李某就交通肇事事宜与对方达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对方一次性赔偿李某医疗费1.5万元,伤残补助费5万元,合计6.5万元,并已全部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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