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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双重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两份工作的工资都不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作者:詹璐璐最低工资标准双重劳动关系劳动者通信公司物资公司社会保险2007年内退人员

摘要:案情回放 季某于2006年12月在B物资公司内退,由B物资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07年6月20日,季某到A通信公司工作,并告知该单位其为内退人员,保险由原单位缴纳。2011年2月15日,A通信公司与季某协商一致,于当日解除劳务关系。季某在A通信公司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A通信公司向季某支付的工资未达到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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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博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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