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笑法定继承人合法权益劳动者2009年2008年书面劳动合同医疗费用患病期间
摘要:案情回放 张甲系张乙和张丙之父。张甲于2008年11月1日到丁公司工作,岗位是门卫,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11月至2009年1月,张甲的月工资为600元,2009年2月及之后,张甲的月工资为700元。2009年11月11日下午上班期间,张甲突发脑出血,并于2009年11月14日经救治无效后死亡。丁公司支付了张甲患病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及去世后的丧葬费用。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