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农民工江苏省医保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保护常务会议
摘要:近日,江苏省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首次明确规定了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保险费承担原则。该办法明确,用人单位应为所招用的农民工办理职工医保。其中,参加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的,医保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分别缴纳;参加大病医保或住院医保的。医保费主要由用人单位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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