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免予刑事处罚的王某被解除劳动合同案

作者:韩苏劳动合同刑事处罚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故意伤害罪公司职工仲裁申请法院判决

摘要:案情回放:王某系南康公司职工,处罚”;2004年7月2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双方签有劳动合同。2004年5月12日,某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王某的上诉,维持原判”。2004年8月,南康公司以王某被人民法院判处故意伤害罪为由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王某对南康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满,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恢复劳动关系。庭审中,王某主张其已被免予刑事处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为“刑法分为主刑和附加刑”,故其不属于《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九条“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范围,因此其不应被南康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仲裁委员会驳回了王某的仲裁申请。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工会博览

《工会博览》(CN:11-4605/C)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工会博览》杂志以“为工会服务、为工会干部服务、为职工服务、为企业服务”为办刊宗旨。关注各领域理论研究最新动向,科技创新最新成果;致力于为国家机关、学术研究机构、企事业单位、科教人员等发表科研成果及学术研究提供专业平台。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