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明码标价规定之我见

作者:黄合水; 覃树勇明码标价广告服务服务项目信息透明谈判成本广告公司智力服务广告界提供者

摘要:任何一件事情,如果关系到很多人的利益,往往都会引起广泛的关注,甚至引起争议。《广告服务明码标价规定》事关各方利益,引起广告界的激烈反应在所难免。从服务的买主——广告主角度来看,明码标价后信息透明,便于交易,节省谈判成本,因此他们应该乐观其成。从服务的提供者——广告公司角度来看,他们的态度则是复杂的。如果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将所有服务项目罗列出来明码标价,的确有相当难度,因为服务不像产品那样容易界定。另外有些服务项目,特别是智力服务,如创意、策划、咨询等,明确向客户要价尤其是要价不低时,客户一时也不容易接受。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广告大观·理论版

《广告大观·理论版》(CN:32-1730/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广告大观·理论版》是因应广告学术界多年的呼吁而出版的国内广告业纯学术性定位的专业期刊。理论版尝试以学术价值为唯一依归、合乎国际学术期刊惯例的匿名审稿制度,确保杂志文章的学术水准。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