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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不符合正当程序原则行政决定的要件——彭某诉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工伤行政复议案评析

作者:陈振宇北仑区行政复议行政决定事实劳动关系事故伤害利害关系人违反法定程序行政行为复议决定

摘要:<正>一、案件的事实和判决理由(一)基本案情2003年7月6日,徐某经案外人杨某介绍到××公司工作,与××公司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2004年7月7日20时30分许,徐某从北仑区小港街道前村暂住地骑自行车至××公司上班途中,与机动车发生碰撞致死,并被抛尸在北仑区大碶街道富春江路南端桥边。2005年6月14日,彭某(系徐某之妻)向宁波市北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北仑劳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认定徐某该次事故伤害为工伤。宣告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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