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再论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法源地位

作者:金自宁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源行政法治行政立法司法机关行政规则行政诉讼法行政相对人具体行政行为

摘要:<正>按照我国现行行政法学教材中所采用的通说,形形色色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一分为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省级人民政府和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规章是一类,被称为行政立法,具有法源地位,其所载行政规范具有"法"的效力;其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则是另一类,被称为"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具法源地位,所载行政规范也不属于"法"。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公法研究

《公法研究》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年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