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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法性质之无因管理

作者:李晓新无因管理公法性质民法通则私法领域行政诉讼法现代行政权力行使行政补偿法

摘要:<正>一、我国公法性质之无因管理立法现状与问题"无因管理"在我国法学领域并不是个陌生的名词,但我们的理解一般仅限于私法领域,将其作为债的产生依据之一来研究。通说认为,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一定服务的行为。对此,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和第10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意见中均有相应规定。但是,由于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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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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