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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应用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平衡浅析——以网络视频服务平台为例

作者:宋骁消费者合同格式合同提示义务网络视频服务

摘要:在市场环境下,建立合同关系是保证市场秩序有条不紊的重要手段.与普通民事合同有所区别,市场经济追求效率,通常不会与合同向对方协商,提前拟定好合同内容并反复使用.合同法将这样的合同称为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缺少沟通协商过程,一方面提高了合同订立的效率,另一方面消费者权益因格式合同被忽视.以网络视频服务平台为例,国内三大网络视频服务平台(腾讯、优酷、爱奇艺)均试图通过格式条款逃避合同责任.消费者权益损害会导致市场需求减少,进而损害经营者的利益.本文站在实证的角度,分析三大网络视频服务平台的格式合同,探寻格式合同应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平衡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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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界

《各界》(CN:61-13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各界》主要刊登我国当前科技及科技发展有关的政治、哲学、教育、管理等方面有一定学术和应用价值的学术论文和反映各学科、各领域的新成果、新工艺、新产品等方面的论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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