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赋强公证债权文书排斥诉权的范围分析

作者:李亚男赋强公证诉权恢复不予执行

摘要: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明确了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况下得以恢复诉权。但由于《批复》高度概括凝练,未能区分实践中可能出现的不同情形,其实公证债权文书的权利人不能起诉的主要理论基础在于公证债权文书已有执行力,债权人可径行申请强制执行,再提起诉讼显然缺失诉的利益。因此,公证机构出具不予出具执行证书决定书、撤销公证债权文书、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执行申请等情形,是否都存在恢复当事人诉权之必要?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各界

《各界》(CN:61-13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各界》主要刊登我国当前科技及科技发展有关的政治、哲学、教育、管理等方面有一定学术和应用价值的学术论文和反映各学科、各领域的新成果、新工艺、新产品等方面的论述文章。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