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鹏飞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办案责任制
摘要: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形式主要有独任制与团队制两种。我国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属于行政审批制特色,办案责任被行政分割而难以落实。对于办案组织的模式选择,我国当前应当结合检察业务的特征和积累的实践经验,以独任制为主,团队制为辅;办案责任制应坚持承办责任的原则,将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作为主要责任主体;在处理二级部门与办案组之间的关系时,应尽可能采取部门负责人与办案组负责检察官合一的机制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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