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论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及其实现路径——兼谈民法典物权编立法与《民法总则》第116条的衔接

作者:王进吉物权法定物权法定缓和习惯法物权法编

摘要:中国《物权法》第5条规定了严格的物权法定,这种封闭的物权体系导致实践中具有物权性质的权利难以得到物权法上的保护,同时也无法满足社会生活的需要,形成司法困局并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在体系上也与物权平等理念相矛盾。基于现实原因、体系原因以及类型思维的考量,物权法定原则都有缓和的必要。《民法总则》第116条虽重申了物权法定,但未来民法典物权法编仍有规定物权法定缓和的空间。物权法定缓和的途径是扩大“法”的范围,但应只限于习惯法,而不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其方式是在物权法编基本规则中加以规定。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CN:44-1554/Z)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以学术创新为目标,理论联系实际,主要为语言学、文学、经济学、法学、外交学、管理学、教育学和信息科学等学科的学术成果和学术交流提供园地。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