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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农地产值倍数法历史合理性刍议

作者:姜海; 陈乐宾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产值倍数法历史合理性

摘要:应用历史分析、比较分析方法,本文对以农地产值倍数作为征地补偿标准的历史合理性及在当前发展阶段与社会环境下的问题进行分析。对于人均耕地1.5亩、总人口4人的农村家庭,按照农地产值30倍推算的征地补偿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相当于农村家庭27年—28年、城镇家庭13年—15年的总收入,但仅相当于2010—2012年农村家庭12年—14年、城镇家庭约4年的总收入。城乡居民身份变化的福利效应减弱,征地补偿与国有土地出让价格差距拉大,进一步加剧失地农民心理失衡。农用地产值倍数法适用于城镇化、工业化初级阶段的征地管理,但已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环境,亟需探索建立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参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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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土地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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