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外籍律师司法厅广东省试点外国中共中央办公厅
摘要:(广东省司法厅2017年7月13日以粤司规[2017]7号印发)为规范、有序开展省内律师事务所(不包括分所,下同)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推动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司法部、外交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以及《司法部关于开展国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点工作的通知》,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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