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枚清供电企业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电力生产安全生产电力行政执法工作中国
摘要:1、打“擦边球”行政执法留于形式。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2002年起,供电部门已将其行政执能,用电监督职权移交给政府综合管理部门,企业法人失去了电力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不能对电力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处罚和紧急处置,不能作出警告、罚款、停电的执法决定。企业生产经营中出现的与电力行政执法有关的问题又不得不做。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供电企业管理》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省级期刊
人气 806583 评论 68
部级期刊
人气 564367 评论 50
人气 499984 评论 74
人气 495338 评论 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