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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归入权的形成和法理基础

作者:刘天君公司归入权历史沿革法理基础性质定位形成权

摘要:公司归入权源于美国1934年颁布的《证券交易法》第16条b款,美国据此确立了公司董事、高级职员等内部人,特别是受益所有人为归入权的规制对象,从而进一步丰富了判例规则,对世界各国立法的影响很大。公司的归入权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法定比例以上的股东实施特定违法行为获得经济利益,公司依法享有就其所得收入或收益归公司所有的法定权利。该权利的性质是形成权,该权利不以原权利为基础而直接源于法律规定,公司依单方意思享有并行使权利,而不受相关人意志的影响,但该权利的行使可能因相关人的抗阻而通过诉讼程序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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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双月刊,将目光聚焦于南粤大地,着力发掘具有区域特色的学术科研成果,弘扬南粤社会经济文化精粹。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现已更名为《广东开放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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