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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益权与自益权的主体偏离刍论

作者:刘惠明 安珏共益权自益权主体偏离

摘要:随着融资融券、表决权信托、种类股等业务的兴起,同一个股东所持股权中的共益权和自益权开始分别属于不同主体,即共益权和自益权的主体发生了偏离.我国公司法允许的共益权与自益权主体偏离形式有表决权的章程另行规定、红利分配的另行约定、特别股、基准日后的股份受让;以合同方式引起的共益权与自益权的主体偏离形式有融券、表决权信托、表决权拘束协议等业务.以合同方式进行的共益权与自益权主体偏离一般是有效的,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也有其弊端,应综合公司法、市场规制法、行业规范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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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财经教育研究

《高等财经教育研究》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季刊,研究当代高校财经教育发展新趋势,探索高等财经教育规律,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高等财经教育研究》杂志现已更名为《统计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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