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违法行为制法消防机构法学理论公安机关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此规定实际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下称《行政强制法》)第四章第三节的规定,属于行政强制法学理论中的代履行制度。自《消防法》施行以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据《消防法》该条款的规定成功实施的案例几乎没有,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在于,一是消防机构对代履行制度认识不清、理解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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