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徐红安全事故瞒报有期徒刑行政监管事故情况事故抢救法律
摘要:事故瞒报,是严重触犯法律的行为。对于事故瞒报,无论是行政监管层面还是法律层面,都绝对禁止。修改后的《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广东安全生产》(CN:44-1535/T)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广东安全生产》是一份面向社会的专业性安全生产指导刊物,是广东省指导安全生产工作、推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一个重要喉舌和阵地,担负着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宣传之重任,并在报道安全工作动态、推广安全科研产品和先进经验、传播安全防范知识、透视典型安全事故等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统计源期刊
人气 205168 评论 72
省级期刊
人气 126627 评论 58
人气 81998 评论 64
人气 29116 评论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