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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的估值(之一)——工程量表中定价错误的影响

作者:麦乐莱费率定价工程量估价工程变更事项增加标准合同fidic基础

摘要:大部分标准合同均规定,工程变更须以工程量表中订立的费率来估价,如没有适用的费率,亦必须以工程量表订立的费率为基础订立一个新费率。例如,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标准合同第12.3条规定:新的费率或价格应考虑(a)即有关增加工程数量超过原来数量10%和(或)(b)即有关工程师指示的工程变更项中描述的有关事项对合同中相关费率或价格加以合理调整后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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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管理

《工程造价管理》(双月刊)创刊于1990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主办,CN刊号为:11-3151/TB,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工程造价管理》是宣传贯彻党和政府有关方针、政策及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主要渠道;刊登国内外工程造价管理学术研究;介绍各地区、各部门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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