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靳澜涛禁毒法授权立法
摘要:禁毒斗争的复杂性与长期性主要源于种类的不断扩大和翻新,的立法列管作为厘清种类的重要举措,既是实现国家禁毒执法规范化的前提,也是保障公民预测可能性的基础。我国对于的列管认定经历了“完全列举——不完全列举加抽象概括——授权立法兜底”的法制演进,在彰显适应毒情形势的实践需要之余,却对立法本身的正当性与科学性重视不足,主要体现为:列管主体缺乏授权正当依据、列管标准偏离本质特征、列管内容缺乏分级处遇措施、列管过程违背正当程序要求。在修订立法的过程中,可考虑制定一部综合型禁毒法典,集刑事处罚和行政管制、实体规范和程序要求为一体,为禁毒法治的实现行“破局”之功。一方面,通过法典中的内涵揭示和附录中的目录明确管制范围,并在列管程序中增加“听证与公告”环节,保障列管主体与程序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在目录基础上建立分级制度,明确“种类——数量(换算标准)——刑事处罚或行政处遇”的对应关系,确保列管标准与内容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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