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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管失职致害的国家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责任环境监管失职环境污染侵害危险管理普通民众监管职责监管部门

摘要:贺思源、刘士国在《河北法学》2013年第12期撰文认为,环境监管失职致害应该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是因为国家负有环境污染侵害危险防止责任,普通民众也高度依赖于国家的环境污染侵害危险管理,因环境监管部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监管职责,致使普通民众的生命、身体、健康等重大权益遭受损害,国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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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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